行政处罚决定书
(连住建燃管罚决〔2019〕03号)
当事人:
(公民)姓名: 刘东财
身份证号码:
(法人或其他组织)名称: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住所(地址):
经查,刘东财在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使用小型货车储存、运送液化石油气并进行交易牟利,非法经营时间超过20年。 以上事实有 调查询问笔录、照片 等证据为证。上述行为违反了《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根据你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按照《广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适用的规则》C213.48.1的规定,你(单位)的违法行为情节为 严重 。
本机关于 2019 年 11 月 19 日向你发出 《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 (文号:连住建燃管罚告〔 2019 〕03号),你(单位) 没有提出陈述和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
本机关依据 《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 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
1、责令停止违法经营活动,并处以罚款人民币:肆拾捌万元整(¥480000元) 。
2、对涉案的非法财物( 14.5KG煤气瓶50个(无气)、14.5KG煤气瓶116个(有气)、50KG煤气瓶4个无气、50KG煤气瓶12个有气、热水器1个、电子称2台)予以没收。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 连州市中国银行或农业银行或工商银行或建设银行或农信社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连州市人民政府或清远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连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年11月28 日